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均为副本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及单位介绍信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方式。但均不得以压低代理费用,违规操纵招标等作为确定代理单位的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应当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必需的有关文件和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即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费)、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禁超越、出借资格或挂靠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后,才能从事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之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其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力量独立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服务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开标、评标及中标公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评标定标标准及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中,对所有投标申请人应
一视同仁,不得以地域、行业等原因加以排斥或歧视。
第十六条:选用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当地招标投标
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1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身人员(包括专职和外聘人员)仅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
因工程情况特殊,需聘请外地评标专家时,须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作好保密工作,并将选聘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组织好评标活动,对评标过程、评审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依照规定提出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并按照备案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对于逾期备案、资料不齐、文件质量低劣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按委托代理合同完成代理业务后,应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的资料归档要求,将所代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资料装订成册,于定标后10日内,分别送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标底和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对评标活动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完成后,应主动征求招标人意见,并请招标人实事求是地填写招标代理服务反馈意
见,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上级规定,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的初审和上报。主要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代理业绩、经营行为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工作调动,应在发生调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人员变动的有关手续等,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必须开展的业务检查、考核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在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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