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09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听证会,这也是今年首次举行的行政复议案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员、第三人及委托员悉数到场,相对而坐,就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听证。
案件还原
厂方未提供举证材料
2008年7月16日凌晨1点左右,双流某家具厂工人陈某独自在进行鼓风机木屑清理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脑勺并昏迷。陈某醒来后大声呼救,厂方主管王某送其前往省医院进行清除颅内血块手术,入院登记时用的厂里员工秦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8月16日陈某出院后向市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市劳动部门审查了陈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向家具厂寄出挂号信要求厂方提供举证材料,厂方却不予答复。60天后,劳动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导致厂方不服,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上班与否和劳动关系
在辩论过程中,矛盾焦点逐渐显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出示材料提出两点疑问,一是第三人(即受伤者)与厂方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申请人拿出厂里工人的工资表,表明没有第三人陈某和其所列举证人何某这两名工人的存在。此外,其对第三人受伤时间也不认可,并出示工人作息时间表表明其受伤时间并非正常上班时间。因此申请人认为,市劳动部门没有查清事实就作出工伤认定不符合常理及相关规定。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市劳动部门代表在辩论时则出具邮政快递和挂号信原件,证明是厂方没有理会其发出的通知,不按程序提供工人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举证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劳动部门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并有法可依的。
专家解析
《行政复议决定书》60天内下达
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了最后一次陈述后,主持人表示,将根据双方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和第三人若再有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下达一共只有60天时间。此次工伤认定复议案已进入听证程序,从昨日起,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能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了。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无论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还是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申请人、第三人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无论是受理或撤销,维持还是变更等,都要将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说透,不回避矛盾,经得起当事人的质询和司法最终审查,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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