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护干预制度,就是要在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中,营造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
据报道,11月26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透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即将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将对监护权怎么调整、转移和恢复做出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还表示,对那些没有资格、没有能力监护的监护人,要剥夺其监护权,因为一个人根本没有资格教育孩子,你再让他带孩子,将来肯定培养不好。
意见出台在即,舆论翘首以待。毕竟这意味着撤销失职父母监护权将不再处在悬空状态,而是落地在望。事实上,今年2月,就传出多部门正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6月份,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也介绍,多地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些都为相关意见的出炉蓄足了势。
应看到,近年来祸及未成年人的事件频频曝光,现实中确有些父母生而不养却仍具备监护资格的现象存在—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都极为虐心,也把矛头对准了监护人失责。也源于此,撤销失职父母监护权屡次被置于舆论议题框架下。
此次几个部门牵头,出台相关意见,既为顺应伤童案频发背景下的补牢诉求,也是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清醒认知—毕竟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干预,缺的未必是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早就明确了,监护人未能履责或侵害孩子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监护资格可以撤销。问题是,因对于谁来行使诉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原则是什么等界定模糊,因而沦为了僵尸法条。所以要用制度对失职监护人亮剑,必然得着眼于法规可操作性上的改善,确立明晰的程序指引,来对可以等用语造成的司法功能休眠进行激活。
可以想见,此次意见会在实施路径上,更注重可行性的修葺:如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在监护主体变更后,谁又来承担监护责任这些必然会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范畴内得以梳理。而它牵涉到的,会是通盘的制度设计:如明晰监护人失职的构成要件,明确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等。
也只有以可操作托底,对儿童权益的利益最大化保护才能落到实处。之前就有人举例: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就明确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义务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发现虐待儿童案件后,行政机构会第一时间介入,作出快速反应和启动后续调查、提起对监护人诉讼这种慎于细节的保护意识,也应贯穿于我们的制度设计中。
制度背后是观念,意见出台后,肯定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冲击。但完善监护干预制度,就是要在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中,营造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在制度牵引和推进之下,撤销监护等于更好保护的理念,也必将植根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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