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重申地、市一般不成立律师协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52:09 40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89年3月3日我部对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89)司法律字第035号>中,明确规定:“省以下(不含省一级)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如需成立律协的,应报部批准”。此批复是经过部领导慎重研究决定的,并征得了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同志同意。

各地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允许采取消极抵制的错误态度。今后凡不经司法部批准,擅自成立的省以下地方律师协会或名为筹委会实则履行律协职责的变相机构,应一律撤销,并对其批准者进行严肃教育直至通报批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5: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司法部关于律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1989年3月,我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下发的常办(89)函字第021号《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规定,“今后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这就产生了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律师的工资由谁支付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量,全国人大常办以(1989)秘字第048号函告我部同意“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律师,由所在地的司法局发给工资和奖金、补贴”。请各地照此执行。
    2023-04-24
    94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
    2023-04-24
    38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强化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调控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关系城市发展的重大城市规划事项;(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三)审议城市重要项目规划选址及其规划设计方案;(四)审议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五)审议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六)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计划;(七)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二、市规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一)人员组成:市规划委员会由30名(其中公务人员20名、非公务人员10名)委员组成。名单如下:主任:王鸿举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黄奇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余远牧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
    2023-04-22
    435人看过
  •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浦区重大市政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建设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重大市政工程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总指挥:沈晓初副区长副总指挥:郑松英区建委主任成耀南区建委副主任成员:(按姓氏笔划为序)王新华区规划局局长吕耀良区财政局局长刘学明区监察委主任何明杰区房地局局长赵宝脐区计委副主任徐瑞平区审计局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委。办公室主任:郑松英(兼)今后,黄浦区重大市政工程指挥部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特此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2023-04-22
    192人看过
  • 关于不同意牡丹江市总工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85ぉ黑司发字第87号文收悉。关于牡丹江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能否成立律师事务所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即原法律顾问处ぉ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按县、市、市辖区等行政区划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在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也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原则和实际做法,是仅限于少数中央级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经司法部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条件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后,批准其设立面向社会并专门办理有关经济活动(包括对外经济活动ぉ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除此以外其他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不能设立面向社会的律师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据此,我们同意你厅“关于不同意牡丹江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处下边再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理由,并重申上述规定和做法。
    2023-04-24
    40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2023-04-22
    45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法律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8
      成立分公司流程一、名称核定: 1、开办的全体或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复印件3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以及被委托人的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6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三、工商登记注册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 XX部律师指导司关于修改涉XX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司律公字函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为了适应当前大陆、台湾两地公证文书往来的需要,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经研究决定,今后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请各地遵照执行。附件:涉台结婚公证书修订式样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结婚公证书(XXXX)XXX字第XX号兹
    • 律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成立的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20
      1)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注册营业执照流程一般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l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l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 公司成立党支部申请书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呢?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6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
    •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天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