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下列特点:
(一)记录主体的特殊性
勘验、检查笔录不是在实体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实体事实发生以后对发现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记载,因此,只能由特定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进行制作。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应由侦查人员进行。虽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是他们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笔录,无论由何人书写,都应由侦查人员主持,以利于全面准确地记载各种情况。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是勘验、检查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检查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指定专人制作,并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证件。
(二)记载对象的特定性
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是勘验、检查活动,与勘验、检查有关的活动及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情况。即不限于勘验、检查活动,还包括勘察、检查、检验、现场实验等各种收集证据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特征是要发现实物证据,并要了解实物证据被发现时所处的状态、位置、相互关系及其他有证明作用的情况。
对于勘验、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物品和痕迹等,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物品被发现时所处的位置、状态等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也具有证明的作用。但这些情况往往会随着勘验、检查活动的进行或其后情况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如勘察现场时会发现有关证据,对物品的翻动和对痕迹的显现都会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在诉讼中法庭审理的阶段我们无法将现场直接搬到法庭上。为了让人们了解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发现的实物所处位置、状态等情况并使这些情况起到证明的作用,就需要将其记录下来。
除了现场的原始状态外,勘验、检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具有证明作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由谁进行、有谁在场、采用了什么方法等。这些情况有的与证明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的可靠性有关,有的与进一步检验以揭示所发现的实物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有关。对这些情况都需要加以记录。记录形成的材料称作勘验、检查笔录。
(三)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对于勘验、检查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发现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记载。为了寻找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的需要,勘验、检查人员在勘验、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情况需要进行分析,但这些分析的内容并不出现在笔录中。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能进一步保证笔录记载的内容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勘验、检查笔录毕竟是由人记载的,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产生漏记和误记的现象,有时也会掺杂有反映人主观上对事物的认识的内容。即便是照相和录像,也可能存在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当而导致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情况。这些是需要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注意的。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包括反映人的思想内容的证据的情况。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除勘验、检查活动外需要制作笔录的情况还很多。如采取讯问、询问、辨认等措施在勘验、检查活动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也需要制作笔录,这些笔录记载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人的思想,应属于书证或者证人证言的范畴。
(四)笔录方法的多样性
勘验、检查笔录的形式不仅仅是用笔记载,或者说用文字记载,它还包括照相、录音、录像、绘图等方式。以前笔录主要是采用文字记载,辅之照相、绘图等方式作为笔录的附注。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摄影、绘图、录音等方法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记录。这些技术方法比之于文字记载能够更准确、全面地反映勘验、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实物证据及其状态、所处位置等情况,而且能动态地反映勘验、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在记录中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有超过文字记载的趋势。
(五)证明作用的间接性
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的不是单一事实,而是反映各种证据资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和相互关系,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能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勘验、检查笔录除了证实勘验、检查活动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外,多数情况下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证明某一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是通过记载的实物证据的状态、相互关系等事实发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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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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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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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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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6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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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以及录音、录像等,也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勘验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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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区别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5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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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体检笔录和个人体检笔录有什么区别?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41.审查认定勘验、体检笔录在制作上可否符合法定流程。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 (1)制作勘验、体检笔录的人在主体上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体检笔录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体检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 (2)审查勘验、体检当时可否邀请有证明人证明,或通知其成年亲属到场。 (3)审查勘验、体检笔录可否有勘验、体检人员和证明人签名或盖章。发现有违法情况应要求予以纠正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