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对人可以对农业作出的下列,依照申请行政复议:1、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农业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农业行政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农业行政主体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认为农业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办理的;8、申请农业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的;9、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行政审查的范围。相对人认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对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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