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是否有返还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1 07:52:26 95 人看过

在宣示为善意的前提下,受领方仅须承担赔偿现有利益的责任,若该等利益已经消失殆尽,便无需归还原物或者支付相应的价值金额。

其原因在于,法律机制使得善意受领者的财产状况在无法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免于受损。

在此所称的"善意",即意味着受领者并非由于疏忽而未能察觉(既无知也不应知情)该行为缺乏合法性(无法律上的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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