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和教育孩子的需要,保护女性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保护。
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首次写进集体合同中。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目前,集体合同覆盖我国近亿名职工,我国已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3万份,覆盖职工3330多万人;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0.9万份,覆盖职工6168万人。
新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以及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权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在集体协商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等。此外规定了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新《集体合同规定》还规定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集体合同的灵魂在于协商,不是企业主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可以改变单个职工的弱势地位。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就是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据了解,原《集体合同规定》是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而新《集体合同规定》则上升为部颁规章,立法层次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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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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