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月,我看中一套预售商品房,付了1万元定金,并约定两周后签预售合同。后来,由于和开发商对合同有关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我不准备买那套房子了,但开发商说定金要没收。来信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定金能拿回来吗?读者晓华
答:去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定金处理分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一)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定金罚则”;(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法律性质来看,开发商通过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此时的“定金”,严格意义上属于“签约定金”,即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订立而在合同签订前交付的定金。“签约定金”是保障交易双方知情权和平等磋商权的,开发商不能将“签约定金”作为“购房定金”而随意拗断。
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音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上述分析可见,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1万元定金。
一、定金与订金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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