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紧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05:33 421 人看过

案由:

婴幼儿时期是人的一生中发展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人的身心各方面素质发展的奠基阶段,是人的行为习惯、认知风格和个性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把为贫困儿童提供科学的学前教育,作为政府优先发展的领域,纷纷加大投入,实施了学前教育的国家行动。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政府也就发展学前教育在各种国际场合做出了庄严承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的要求。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还相对落后,发展规模和速度也明显落后与其它教育阶段,在九个人口大国中,位于墨西哥和巴西之后。九五和十五全国幼教事业发展规划目标都没有按期实现,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实现十一五全国三年毛入学率55%的规划目标非常困难。

当前,我国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广大父母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甚至是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强。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期待进入收费低廉、办园规范的幼儿园,广大城市家长对幼儿园的办园形式、服务内容和方式也有了多样化的需求和选择。随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广大家长对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的呼声和需求更加高涨。

而2007年,全国幼儿园12.9万所,在园儿童2348.8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但也只有44.6%,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速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缺乏法律的权威,其内容也无法解决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转型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随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不顺,政府责任不清,难以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因此,学前教育立法迫在眉睫。

我们认为,《学前教育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1.学前教育重大问题研究为立法提供了参考

十五以来,教育部对江苏宿迁、广州深圳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幼教政策与实践,针对各地蔓延的公办幼儿园转制风,幼儿园的高收费、乱收费,以及教师队伍问题、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等开展政策调研,围绕企事业单位办园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管理等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同时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政策研究。今年教育部又把学前教育发展研究纳入重大研究课题,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2、国际国内学前教育的立法经验提供了有价值的基础和依据。

美国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提前开始法》、《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入学准备法》、《儿童保育法》等六部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与此相关的法律还有《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朝鲜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在二十世纪70-8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也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江苏、北京、青岛、广州等省市已制定了《学前教育条例》,上海、山东等省市也即将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3、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模式,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面对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学前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新举措。河北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推进农村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建立了以公办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新体制,短时期内实现了全省幼教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上海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核拨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村幼儿园建设、补助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推动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辽宁省政府把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事业单位管理,统筹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编制,切实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浙江省政府出台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明确县级幼教财政性投入占教育投入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园;贵州省政府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扶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山东省东营市率先提出今后五年实行包括学前三年教育在内的十二年免费教育;上海、北京、天津、辽宁、青岛等省、市率先实行0-6岁一体化管理,充分利用幼儿园的资源优势,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等等,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4、《学前教育法》立法已经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

从2004年开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编办、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到江西、江苏、山东、河北进行了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了解各地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问题,梳理了幼教立法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做了基础性的工作。去年学前教育立法正式纳入《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十一五立法计划。目前基础教育司和法规司已组成专家组,并委托相关机构成立了学前教育立法课题组,就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比较、当前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的经验和问题以及《学前教育法》草稿的起草等开展了调研和研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是,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只列入了修订《职业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立项仍是遥遥无期。

建议:

进一步加快幼儿教育立法进程,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

通过立法,明确以下问题,以使幼教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

明确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独立阶段

2.政府责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实际承受能力,重建学前教育的发展机制。形成普遍的政府投入与家长交费的经费分担机制,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区分公办、民办体制和责任的不同,分类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秩序。保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幼者有其园,保障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

3.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以及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并确立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动态更新的机制。

4.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

大幅度提高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步提高学前教育在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中的比例,明确财政拨款在公办幼儿园成本中的最低比例,财政设立单独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形成普遍的政府投入与家长交费的经费分担机制,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适时把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5.对幼儿园编制做出规定

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

6.关于前教育的管理

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禁止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各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县级要至少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学前教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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