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刘某2012年离婚后,孩子被判由妻子刘某抚养,丁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不过一年后丁某以再婚为由只愿支付300元,并上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丁某作为一名转业军人,法院希望丁某能够发挥军人本色,率先垂范,摒弃怨气,构建和谐美满的父女关系。
一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减半
丁某、刘某于2012年8月30日经斗门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小丁由刘某抚养,丁某每月的15日支付抚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自认从2013年8、9月份左右开始每月只支付抚养费300元给刘某至今。丁某于2013年7月1日与黄某再婚(黄某也是再婚,有一小孩,由前夫抚养),丁某离婚后至今仍在原单位上班,工资收入比原来多了100多元。刘某也于2013年10月与邱某再婚。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作为小丁的父亲,不因离婚而改变父女关系,在小丁未成年前,抚养女儿是法定的义务。法院判决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丁某的工资收入没有减少,虽然再婚,但不能成为减少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丁某的诉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主张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理据不足
丁某随后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上诉,丁某认为,自己是转业军人,是政府指令安置到政府部门当临时工的,有时候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无法发放,自己家境并不富裕,现在每月工资只有1750元,在离婚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每月600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20%-30%的标准,现已再婚,无力支付过高的抚养费,只能按照每月300元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丁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女儿对于抚养费的需求减少、刘某的经济状况增强、丁某的经济能力显著下降、当地生活水平显著下降,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相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丁某的工资收入较离婚时有所增加,且离婚判决确定的房屋补偿款20万元也已执行到位,女儿在斗门城区生活,其生活需求、消费水平不断提升与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是成正比的,故丁某上诉主张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还特别指出,丁某作为一名转业军人,且是两个女儿的父亲,法院希望丁某能够发挥军人本色,率先垂范,摒弃怨气,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改善经济条件,努力构建和谐美满的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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