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航空运输票证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27:06 63 人看过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现将《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

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的管理(包括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审核、对帐、保存等)是航空公司运输销售和财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衡量航空公司经营管理好坏的主要标准。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证的印制

1.国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企业管理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2.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国际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二、票证的保管

1.国内、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严防被盗、丢失。

2.未经批准、办妥手续,不得随意销毁票证。

三、票证的发放

1.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国内、国际票证的发放工作。

2.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国内、国际各类票证发放登记制度。发放时,要按票证顺序号发放,不得跳号。

3.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销售代理公司均应设立票证组或指定专人负责空白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并应有存票证的安全设备。

4.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要保证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对各类票证的供应,做到随时办理领取手续。

5.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票证组或票证管理人员到航空公司财务部门领取空白票证时,认真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应在票证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6.经批准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所需的空白票证,由销售代理公司票证组凭介如信或双方协议的领票证,到航空公司指定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领取。领发办法按第5条办理。

7.对未经批准或中止、撤销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以及调离岗位的销售人员所保存的空白票证,应立即清理回收。

8.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发放给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空白票证,以及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发放给客、货销售代理公司的空白票证的数量,应视销售情况酌定,一次性发放量不宜过多,随用随领。

9.每个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向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票证组或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空白票证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或盖本人印章。

四、票证的填开与处理

1.售票员、货运营业员与收款员不能兼职,并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2.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在填开票证时,须做到:

(1)票证一律使用汉字正楷字或英文大写填写。

(2)填开票证时,按票证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3)凭外航PTA填开的客票,应将PTA电报、会计联附在一起,一并送交会计部门。

(4)以外航客票抵付或换开时,应将原外航客票号完整、准确地写在换开的客票上。

(5)按双边国际特种票价和分摊协议填开客票时,要严格遵守条件、时间限期,防止我方损失。

(6)遇有票价、运费错计错收时,不得在票证上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重新填开票证。

(7)凡作废的票证,均应在票证的右上角处打孔,以示作废,并保证票证联数完整无缺。

(8)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在受理退票、退货时,须查验旅客、货主本人身份证,如旅客、货主委托他人代办时。须查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信。

(9)销售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票证带离工作地点,不得把票证交由无关人员填开。

3.收款员须做到:

(1)在签收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填开的票证时,先复核运价类别、航程。如有差错及时处理。尔后根据票面上标明的币别,向旅客、货主唱收唱付。严防漏收外汇或错收票款、运费。

(2)撕下票证的会计联除要签字外,并要按顺序号保管。

(3)对以支票交付票款、运费的旅客、货主,要求其对支票审核,并在支票背面留下持支票人的单位、电话及姓名。填写支票时,大小写必须相符,以防退支造成经济损失。

(4)国际客票在以人民币支付票款时,必须检验有效的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书(简称三联单)。三联单上必须填有航程、购票人姓名(或人数)。

国内客票和货运单免收外汇者,必须在票证上注明并附有效证明。

(5)每日下班前,要填制销售日报一式二份。票证会计联和销售日报、票款、运费,经审核无误后,一并送交会计室。

(6)实收票款与运输票证上填写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单独填制销售日报。具体做法可参照民航局(88)511号文件办理。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套换外汇。

(8)领取备用金要严格交换手续。如有不符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9)夜班收款员要将票款锁在保险柜保存。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不得私自回家或带家属留宿。

(10)夜班收款员要于次日上午将销售款额、票证会计联连同销售日报一并送交会计室,严禁拖欠或挪用公款。

五、票证票款的审核

1.审核销售日报时,首先清点票证会计联、退款单、支票等票据,以及票号与销售日报所列是否一致。

2.审核票证航程、运价(旺、淡季)运费是否正确;退款、退货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3.票证或收据上注明的应收款与销售日报上的数额是否相符,外汇收讫是否相等。

4.中国民航拍发给外航的PTA,如发生部分退款后,应将请求部分退款和外航确认电报,上交结算部门,以便对外收回退款。

5.审核客、货运输的折扣、优待、免汇是否附有证明。

6.项目与类别是否正确,有否漏填项目及金额。

7.用外航票证抵付或换开的客票,在审核时应将外航票证抽出,送交运价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结算部门。

8.退支票应将支票头抽回,附在销售日报上,交财会人员登记入帐。

9.审核退票、退货、作废票证时,看是否在票证左上方打孔注销,防止被冒用。

10.对审核无误的数据要打上“V”标记。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须签字或盖本人印章。

11.对销售日报和所附票证审核后,将销售日报一份,连同票证的会计联、作废票、退票、退货的完整票证,以及其他票和银行交款回执单上交公司财务处或省(区、市)局财务科进行复审;销售日报的另一份,连同所附出票人联留存售票处、货运营业处财务室备查。

12.财务处或财务科应及时向机场值机和货运部门索要乘机联、承运人联,做到会计联,销售日报、乘机联或承运人联三单对照审核。

13.销售款项于当日解入银行。解入银行后发生的销售款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于次日上午十时前解入银行。送款人员最少两人乘自备车结伴同行。

14.认真查核解入银行款额,做到及时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5.对于遗失的空白票证,应及时查找并通告,七日内查无结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具体办法由航空公司制订。

六、售后票证的保存和销毁时限

1.售后票据应按票证顺序号、销售日期整理成册,设专用库房保存。

2.航空公司财务处和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销售代理公司的票证发放登记簿,保管期为三年。

3.票据的乘机联、承运人联、会计联、销售日报、以及作废票、退票、退款、退货单证,保管期五年。

4.凡超过上述保管期的票证、单据,作记录后,统一销毁。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民航局发<1990>232号《关于加强票证票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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