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企业员工处置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8 00:00:05 97 人看过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需在三十日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之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破产重组时,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需在三十日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之后,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破产重组员工权益保障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重新调整企业债务、资源和组织结构,实现企业的重生。然而,在重组过程中,一些员工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的情况。为此,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相应的员工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前,雇主应当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权益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以及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次,破产重组时,雇主应当优先安排职工就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安置条件较好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对于确实难以安排就业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可以与有关企业协商,妥善安置职工。

此外,破产重组时,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安置为由,要求职工放弃优先权或者放弃优先权。如果职工在破产重组中受到裁员或者降薪等影响,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后,《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以出资额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同时,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破产法》为破产重组中的员工权益保障提供了相应的规定。在破产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安排职工就业,并给予职工必要的优先权。

破产重组时,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裁员或降薪时,用人单位需在三十日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此外,在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得要求职工放弃优先权。原用人单位应当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安排职工就业,并给予职工必要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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