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两方组成。职工代表可以反映职工方面的困难和要求,企业代表可以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观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这两方人员组成,有利于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有助于增强企业调解的权威性,使当事人愿意申请调解。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因为职工代表要代表职工,只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推荐选举,才能真正代表职工。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因企业代表具有行政属性,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即可。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主持、召集调解委员就地进行调解工作,进行调解前还需要做好对案件的审查、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反悔,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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