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法鉴定人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22:19 336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

2、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

3、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

三、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鉴定方法主要针对乘用车,其他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等事故机动车的鉴定及价值评估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三)鉴定评估

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2、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3、事故机动车经过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严重损伤的机动车。

4、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技术状况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

5、事故机动车贬值损失

机动车在事故前的评估值与事故后的评估值的差额。

6、价值评估方法根据机动车的技术状况,计算某一时点价值的方法。事故机动车的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7、重置成本法

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时价值的方法。

(四)鉴定要求

1、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应符合DB51/T1457分类规定。

2、设施设备要求

鉴定机构设备设施应符合DB51/T1459规定要求。

3、鉴定人

鉴定人应持有执业类别为机动车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该具备汽车专业和价值评估专业的知识和从业经验。

(五)事故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

1、受理鉴定评估委托

了解委托方及其车辆的基本情况,明确委托方要求,主要包括委托方要求的鉴定评估目的、鉴定评估基准日、期望完成的时间等。

2、签订委托协议

根据委托要求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3、鉴定车辆技术状况

按照车身、发动机舱、驾驶舱、启动、路试、底盘等项目顺序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参照附录填写《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记录表》

4、判定事故车

根据检查结果判别事故车。符合表1中任何一项检查项目对应的缺陷状态,无论修复与否,则车辆为事故车。(参照GB/T30323-20135.6,并增加部分事故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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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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