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认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3、冒用他人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单位),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式,被骗款物数量、价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单位)用于诈骗的票据。
2、询问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证据。
3、银行出具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证的证明。
4、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
5、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
6、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对赃物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重点问清(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
十一、偷税案件
1、通过询问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获取相关证据。
2、调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结论。
3、调取涉案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物证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并加盖公章,注明调取时间。
4、调取纳税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纳税的有关情况,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性质的有关材料。
5、确定偷税犯罪的主体资格及纳税义务人偷税手段的有关证明材料。
6、纳税义务人偷税的鉴定结论应告知纳税义务人。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赃物要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
重点审清(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生产、销售、经营和纳税情况;(2)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设立财务帐,是否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及次数;(4)赃款去向;(5)有无同案犯,是如何预谋、分工的,要区分地位、作用,问明分赃情况。
十二、职务侵占案
1、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及证据。
2、调取财物帐目等证据清单。
3、调取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平帐用的假发票、伪造、变造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7、追缴赃款、赃物,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8、有关财务帐目的审计鉴定报告。
9、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10、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问清(1)犯罪的动机、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是否为利用职权侵占本单位的财物;(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责任,分赃情况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过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者,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经过、后果等有关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知情人或现场周围群众,获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颜色等特征性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辨认的,应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3、进行现场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确定何种车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车辆轨迹和接触点。分析事故原因,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提取现场被车辆撞击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伤者衣物、鞋帽及随身物品等物证。
5、提取医院抢救记录、治疗的病志、诊断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规定,对伤残人员应作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
6、对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车体痕迹作出鉴定,了解肇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状况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检验,确定致伤部位、程度,状态、死亡原因。
8、涉嫌酒后开车的肇事人应作乙醇检验和吸毒检验,获取肇事人员是否饮酒、吸毒的证明,如有并询问知情人确定饮酒、吸毒时间、地点、数量。
9、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血迹、血型、毛发鉴定,车辆与路面、撞击物的痕迹鉴定,现场遗留物等的鉴定材料,制动、灯光等性能的技术鉴定,载重车速的鉴定。
10、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
11、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和驾车人、随车人以及其它特征性状态,应由现场目击者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12、应调取死者的户籍证明,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受益者的证明材料。
13、审讯犯罪嫌疑人,应认清事实,查明案情,审清肇事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是否饮酒,驾车时的生理、身体状况以及发生事故的后果、原因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对刑事案件证据调查,要始终坚持证据真实有效的原则,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不一,对于不同的案件,上述的证据调查方法,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办案人员应该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调查方法,可参照以上的证据要求进行调查工作。
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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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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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票据诈骗罪台湾在线咨询 2021-09-29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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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怎样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7票据诈骗罪这样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