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33:50 459 人看过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二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年46岁的刘某,是瑞昌市某皮塑公司的一名女工。自从2000年1月1日被该公司招录以来,公司一直在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1月1日,该公司考虑刘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2010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了工伤认定和七级伤残鉴定。

2010年8月初,刘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同月底,刘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55万元。

拒绝上班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9月10日,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刘某以伤势未痊愈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拒绝上班。同年11月20日,该公司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在一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违纪论处。刘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将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1月10日,刘某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是因工受伤,如果本人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不能单方解除。

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双方分歧

瑞昌市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如下事实:刘某评残结束后,公司多次安排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为了方便照顾儿子读书,不想去公司上班,加之刘某距法定退休年龄只差4年,认为如果本人不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公司就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刘某既不去公司上班又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所在。

那么,用人单位如果安排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者既不去上班,又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刘某称: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二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而该公司辩称:刘某的仲裁请求应该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虽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仍可从事公司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为了照顾儿子读书,迟迟不到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应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委仲裁支持公司的做法

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瑞昌市仲裁委最终还是支持了公司的做法。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仲裁委认为,公司曾多次通知刘某去单位上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借故不去单位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刘某是合法的。刘某既不上班又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目的就是想公司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明显不符合立法宗旨。

最后,在瑞昌市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刘某和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刘某工伤待遇,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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