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专利侵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4:30:55 6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们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专利侵权作出判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专利侵权案件是复杂的,在实践中要想做到准确地判断一项技术的实施是否侵犯了另一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仅仅依据上述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运用专业知识,结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笔者想在此结合一具体案例,对专利侵权的判断作出具体的分析,以在同行中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原告人黄某于1986年8月8日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照相机用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85203388.5。1988年8月2日,黄某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天津某照相机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理由是:该公司在其生产的东方EF-35Ⅳ型照相机的某部分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东方EF-35Ⅳ型(电子自拍)照相机的生产,责令被告赔偿对侵犯原告专利权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侵权所得利润)。

下面对本案做出分析:

本案中85203388.5实用新型相关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照相机上的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其特征是:由发射机、接收机、执行机及电子定时自拍结构组成。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其特征是它的执行机是由电磁铁,支架限位及磁路闭合铁、衔铁所组成。

3.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其特征是它的接受机中设有一个带有开关型正反馈电路的阻容式电子延时线路,它是由串接在电子开关BG10集电极和延时电路间的开关二级管所组成,以保证电子开关的开关速度和可靠。

在上述权利要求2、3中,分别对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执行机和电子定时自拍结构进行了限定和保护。而被告方在其生产的东方EF-35Ⅳ型照相机中也使用了由电磁铁、衔铁等构成的执行机构和包括阻塞式电子延时电路的电子自拍电路技术。

根据上述事实,对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似乎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即被告在其生产的上述产拍摄中采用了85203388.5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从而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其实不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在一项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是必须的,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它在专利申请实践中根据技术内容的复杂程度和要求保护范围的大小来设定有无,其作用在于对独立权利要求或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一般概念与具体概念之间的关系。结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件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一般体现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最宽,而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因其为独立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要求越多,使保护范围越窄。因此,在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对专利侵权作出判断时应先以相关技术(即所谓的侵权技术)与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前者的技术特征等于、等同于或多于后者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则可以人定位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判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的实践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理由是被告生产产品中的某一部分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项或二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有某些相似之处,从而认定被告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对此该如何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对本案的分析、判断同样离不开上述原则。

首先,该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是,该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是由发射机、接收机、执行机及电子定时自拍系统结构构成。就是说,上述的四个部分特征共同构成了该专利的整体,从而使该产品产生了与现有技术完全不同的功能,这是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之所在,这也是该专利区别于其它相同领域中的已有技术特征的主要技术特征。因此在判断一个相关技术是否侵犯了该专利权,首先就要判断该相关技术是否包括或等同于上述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被告方生产的东方EF-35Ⅳ型照相机是一种带有电子定时自拍功能的照相机,在其结构中并不包括上述权利1所述的发射机和接受机等技术特征。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内容与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技术产品,而被生产、销售其自行研制的上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其次,对上述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就是说: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实际上包括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再加上将其附加的特征部分的特征。具体地讲,原告的权利要求2、3均属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它们在具有其本身的附加技术特征之前,首先应具有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执行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阻容式电子延时电路均属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构成的“照相机用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中一部分,而不能独立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而单独存在。因此,即使被告产品种的执行机部分和电子延时自拍电路部分与该专利权利要求2、3完全相同,也同样不能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判决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高度概括。法院认为:原告专利将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巧妙地组合用于照相机摄影使用,因此这种组合系统构成了本案专利地基本技术特征,只有对这种组合系统的侵权,才构成对该项专利的侵权。判定对本案专利是否侵权,不能从本专利权要求的个别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应从整体上进行对比。而被告生产的EF-35Ⅳ型照相机自拍结构不具有原告专利权的基本技术特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原告之主张实际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正是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的具体体现,因而保护了本案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专利技术数以十万计,其内容涉及机械、电子、物理、化学、生物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专利侵权作出判断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人,法律不仅要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有较为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还要具有专利代理的基本知识和必要的专业知识,通过法律、专业知识和专利诉讼技巧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侵权相关文章
  • 姜杨金与曹长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141弄8号。委托代理人雷建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庆,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7组。委托代理人邓XX,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7组30号。委托代理人蔡X,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龙冲居委会四组。上诉人姜XX因与曹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
    2023-06-08
    148人看过
  • 专利权属权属纠纷属于侵权吗
    专利权属纠纷一般属于侵权纠纷,属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一般的侵权类型有: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一、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指侵权的成立必须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前提之一,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即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
    2023-04-12
    86人看过
  • 对专利侵权纠纷有权管辖的是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一、发明专利分案申请条件是什么发明专利分案申请条件如下:1、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3、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2023-04-12
    112人看过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指南
    请求人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处专利侵权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必须真实有效,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必须充足、准确。请求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请求书;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请求人名称、地址和电话。请求人是个人的要有身份证及复印件,是企业的要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有授权委托书。②被请求人名称、地址和电话。如被请求人是企业要有被请求人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的复印件。地址要详细。③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的具体要求。④主要事实。写明请求人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被请求人的侵权事实、理由和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等相关内容。2、请求人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有效的证明材料。3、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如有关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实物、说明书、照片和发票等。4、请求人应提供请求书正本和副本,并加盖法人公章或本人亲自签名。在请求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中,各种名称应用全称。物品名称应与实
    2023-04-23
    330人看过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处理办法
    一、办理部门:法律事务处二、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3、《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立案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办案流程(见流程图)五、提交材料:(一)请求书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023-03-22
    206人看过
  • 专利权纠纷有哪些?如何解决专利权纠纷?
    一、什么是专利权归属争议专利权归属争议是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的争议第六条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上述创造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算作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合同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另一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因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
    2023-05-07
    185人看过
  •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是因为:一、发明专利的授予,要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以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的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被授予,该专利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需要对其新颖性、适用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与发明专利相比,其法律稳定性就相对较差。因此,如果专利权人以第三人侵犯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出具检索报告,可以
    2023-04-23
    116人看过
  • 东莞律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一、办理部门:法律事务处二、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3、《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立案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办案流程(见流程图)五、提交材料:(一)请求书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023-06-15
    241人看过
  • 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甬民四初字第92号原告方xx,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某镇某某池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全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新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42岁,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慈溪市某某新村综合一号楼4xx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方xx于1999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双桶洗衣机的发明专利,于2002年11月2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99121835.
    2023-06-08
    62人看过
  • 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对一项专利侵权行为的确认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后者的判断主要是看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及该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述的专利侵权行为。对前者的判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未经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之前,就应认为该专利权的存在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实施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对该专利权的存在是否合法进行重新审查。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一旦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这样专利侵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使该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被重新加以确定时,往往会导致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实施行为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处于一种非
    2023-04-05
    379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提起诉讼。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5-05
    492人看过
  • 河南驻马店审结两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河南子站讯日前,河南省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两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目前已经办结,两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在案件受理初期,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就本着“强化责任、规范程序、缩短周期、提高质量”的执法要求,坚持上门送达,充分发挥专利纠纷调处机制,积极调解。早在送达答辩通知书时,就针对两被请求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讲解,使其中一被请求人在下达口审通知时,当即立下了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书面保证,并获得请求人的认可。另一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审,在庭审结束之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以及半成品。至此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两起专利纠纷案件均已结案。(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邓然)
    2023-06-05
    59人看过
  • 原告宋XX与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宋XX,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龙潭公寓27号楼2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丁向阳,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明,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三委九组。被告罗XX,男,汉族,1953年2月19号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大洲六组724号,系浏阳市关口金喜礼宾花工艺品制造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宋XX因与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陈振明、被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
    2023-04-23
    283人看过
  • 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一)行政管辖: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二)法院管辖: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
    2023-02-23
    177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专利侵权
    相关咨询
    • 专利权侵权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专利侵权纠纷管辖)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
    • 专利纠纷要指专利侵权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07
      专利侵权当然是一种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的专利法之中。 《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 侵权属于专利专权类纠纷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
      专利侵权当然是一种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的专利法之中。 《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 专利专有权侵权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专有技术侵权纠纷不适用于专有管辖。专有技术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所在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 侵权案件是专利纠纷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3
      专利侵权当然是一种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的专利法之中。 《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