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分别处理的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行政诉讼可以到第二审法院立案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
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考虑到实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又作了灵活规
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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