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一)海口市、三亚市(含城中村)、郊区;(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镇管辖范围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地区;(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五)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度假区人民政府。第四条海口、三亚、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5元至24元不等;其他税区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不等。第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杨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税范围内,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区域的建设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计税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的市、县、自治县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第六条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等公益性机构自用的土地,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2)铁路路基及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口码头及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带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油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设施用地;
(3)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第七条居民所有的住宅用地和廉租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八条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季度结束后10天内申报并支付。年度应纳税额在2500元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杨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缴纳期限。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纳税人申报,由地税部门核定,核发后调整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占用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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