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永恒的追求。刑事律师的基本辩护样态有二:一是无罪辩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二是罪轻辩护(有罪的人不被重判)。其他的辩护样态,比如罪名辩护、事实认定辩护、法律适用辩护、程序辩护、数额辩护等,均可以归类于上述两大基本样态。其中,无罪辩护必须被优先考虑,这是由律师的执业使命决定的,也是由刑事法律的思考逻辑决定的。
然而,经由长期的辩护实践,笔者发现,无罪辩护更像是金庸武侠小说的风格:与控方翻翻滚滚拆上千余招,内功深厚者胜;而不是古龙风格:一剑封喉、干净利落。至少,就笔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常永律师)的体会而言,没有一件无罪辩护可以随随便便成功。
所以,无罪辩护不宜极简。
诉讼程序不极简
一般来说,从刑事立案到法院判决,少则五六个月,多则一年左右,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对于无罪案件、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诉讼程序会比较复杂,时间会比较长。无罪辩护更像是一场持久战,律师和当事人、委托人都要有足够的耐心。以内蒙古T市K区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此案发生于2014年初,笔者自当事人一审被判决有罪后介入,先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在2017年改判无罪,前后历时三年六次审理。
与诉讼程序的复杂、漫长相对应的,是律师的劳动。律师需要殚精竭虑,随时跟进案件的进展,在重要的时间节点会见、阅卷、开庭,与公、检、法沟通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咨询专家,作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律师既要做指挥官,又要做政委,还得做士兵,可谓身兼数职。另外,真理越辩越明,律师对法律、对证据的认知需要不断深入,而不是初期看卷写个材料之后就一劳永逸。
所以,从诉讼程序角度讲,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不能做到一锤定音。
文书写作不极简
律师最核心的两门功课:写作和演说。其中,写作是基础。写作需要对涉案的法律条文、诉讼证据、相关案例有深入的研究,以合乎逻辑的形式呈现出来,才有可能打动阅读者,说服裁判者。写得好,才能说得好;写得深入,才能说得精彩。注重写作,能够不断深化律师思维,提升说的含金量。
然而,笔者接触到很多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只有一两页纸、千八百字。很难想象,这样一份无罪的意见,会被检察院、法院采纳。
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不能极简。
如果你的观点是事实认定的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你需要对控方的所有证据进行回应、质证、比对分析。必须清楚:辩护律师面对的,不是控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不利证据,而是支撑指控的整个证据体系。控方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证据体系,肯定不可能像林黛玉一样风吹就倒。没有证据的体系化分析,很难有成功的无罪辩护。而分析证据体系,书面意见的字数就不可能少。
如果你的观点是法律适用的无罪,那么可能需要梳理立法及司法解释、两高司法判例,甚至援引知名学者的学术观点,字数也不会少。有的案件涉及刑法理论与民法理论的交叉(比如合同诈骗罪);有的案件涉及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交叉(比如妨害公务罪);还有的案件对于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比如金融、医学)有较高的要求。实际上,如果事实认定层面大家没有分歧,仅就法律适用、法条认知展开论争,无罪辩护的难度会非常大,也非常考验双方的理论功底。
以笔者的经历,一份无罪的辩护意见,如果要求较为清楚地展现论点、理清证据、阐明法理、援引案例,即使是强奸罪这样简单的罪名,至少也须在五千字以上(笔者并非狂妄到给行业定标准,仅仅是个人体会)。如果内容较为庞杂,可以在辩护意见首页标明总的辩护观点,但是具体的论证必然是详细的。
重要的不是观点,而是对观点的论证。
同时,书面意见可能需要反复提交。在不同的阶段(侦查、起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二审对应的检察院),都需要节节发力,甚至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的进展,提交第一稿、第二稿、第三稿。
法庭辩论不极简
总体来说,无罪辩护的案件,要充分利用庭审的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尤其是质证环节。无罪辩护案件,律师不能轻易地赞同公诉人的每一份证据,要尽量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与证之间的矛盾等角度多提意见。如果律师在质证环节举措得当,能够起到渐渐扭转法官心态的效果,为后面的法庭辩论作好铺垫。如果控方出示的证据,辩护人均答没有异议,那么这个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成功。
在法庭辩论环节,无罪辩护应当是理性对抗、平和说理。无罪辩护不可能不对抗,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演变成意气之争、情绪化对抗,对案件审理没有好处。以笔者的体会,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这一环节,说理的时间不能太短。以上述内蒙古故意伤害案为例,在最后一次二审,二辩护人(笔者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洪强律师合作)法庭辩论陈述时间为四十分钟左右,法官并未打断,而是耐心听取了辩护人的证据分析意见。
沟通不极简
笔者所说的沟通,不包括司法程序外的沟通。刑事律师是公民权利的捍卫者,没有国家公权力可以作为后盾,他唯一的武器就是说理,说理不见得在法庭。
对于无罪案件来说,律师要勤跑公、检、法、看,通过自己对法律和证据的认识去影响办案人员。从错案追究机制角度考虑,毕竟大家都不愿意办成错案。如果律师能够影响办案人对案件的认识,令其意识到错案的风险,必然有助于实现辩护目的。当然,如果律师以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姿态出现于办案人面前,可能他不是一个大受欢迎的角色,至少在接触最初不是这样。所以,律师需要无止境的谦和、无止境的忍耐、无止境的努力。
结语
《道德经》讲辩证法: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简约与丰富也是相伴相生的。《判决书》中的无罪二字何其简约,然而简约只是一个结果,我们还必须看到丰富的过程。这大概就像小野二郎的寿司,简简单单一片寿司,是他用数十年的努力和修为为其注入了丰富的内涵。
(本文章来源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常永律师,版权归李常永律师所有)
【律师简介】
李常永律师,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主任。自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迄今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有无罪判决、裁定、撤案、不起诉案件十余件(注:全国无罪判决率仅约为万分之六);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重罪辩护轻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轻判案件百余件,辩护效果良好。若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拨打电话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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