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中的违法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9:42:22 157 人看过

1、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不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

各地的违法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彻底违法,如根本不进行任何公告;有的是进行作假,比如在一个封闭场所的墙上张贴,但被征地人不可能看到;还有的是在被征地区域的一个偏僻角落进行张贴,且张贴的时间短暂仓促,被征地人也很难知晓。

其目的就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征地人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因被征地人对征地的信息一无所知,其对征地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知之甚少,所以也就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征地单位的违法征地行为。

2、剥夺被征地人的参与权,不调查,不经被征地人确认。

被征地人因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征地行为。作为征地的直接相对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没有参与权的。征地单位很多时候根本就不调查,即使调查也是由征地单位自己调查,也即片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要不就不会让被征地人确认,要不就是由少数被征地人私下签字确认,但打多少被征地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参与权。

3、剥夺救济权。

由于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一旦征地单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时,被征地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任何质疑权利。若被征地人质疑,则征地部门可能告知被征地人,被征地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现在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被征地人。被征地人如向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起诉和复议申请,理理由是被征地人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原告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被征地人的土地被征收,被占用,自己却没有资格去起诉或者复议,也即被征地人没有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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