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动能力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17:03:42 338 人看过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你首先自己搞清楚鉴定和认定的区别。工伤认定书是证明你发生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是证明你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书没有时间上的约束关系。看你问的应该是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问题(不是复议,论工伤,应该专业术语)。

一般初次鉴定即使鉴定结果。你在收到鉴定结果后(劳动能力鉴定书,而不是工伤认定书)15天内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很显然你已过了法定期限。不过你也不用太丧失信心,如果你还保持劳动关系到一年后的话,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条件是一年后。

下面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节选: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既然发生工伤了,就早点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好为自己维权。真正丧失了合理时间。15天不申请。法律上讲等于你认同了鉴定结果,谁也不好帮你,只好按照法律的规定再寻找机会。我对工伤方面比较了解。但如果你真感觉自己受到不公正鉴定,那就现实生活中再找个律师咨询一下,不过可能性不大,别的途径更麻烦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标准值

工伤伤残等级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部门在六十日内(必要时会延长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应当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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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7日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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