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存良,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存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存良及其辩护人张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存良酒后在张树正家门口对张树正进行辱骂,并对张树正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树正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树正的陈述,证人赵××、张××、朱××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存良赔偿被害人张树正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存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在对被告人王存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存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于驰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付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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