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4月27日,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中,查获一起无牌驾驶且涉嫌“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
当日上午,民警在黎家坪交警中队门口设立临时检查点,逐一检查过往车辆。大约10时许,执勤民警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别克小型轿车从黎家坪火车站方向驶来,随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见民警查车,该车驾驶员不仅没有停车,反而调头加速行驶。此反常行为引起了执勤民警的警觉,并迅速追出将该车逼停。细心的民警发现该驾驶员何某神情恍惚、精神萎靡不振,说话时思维散漫。在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何某称驾驶证忘在家中,并对执勤民警的盘问闪烁其词。随后民警令其下车,何某从车里出来,边走边假意跟执勤民警打招呼:“你不认得我了呀?我先走了啊。”然后撒腿就跑。民警立即朝他逃跑方向追了出去,并成功将其制服,随即从何某上衣口袋内搜出一小袋红色颗粒和一小袋白色晶体物品。经检测,何某尿液样本呈阳性。
目前,该大队民警已将涉嫌吸毒人员何某移交至当地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解读】
毒驾会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意识、行为失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n(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n(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n(三)吸食、注射毒品的;\n(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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