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21:35 396 人看过

财企[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关于物业服务公司处理问题的难题
    针对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提出投诉,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针对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提出投诉,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对 于 物 业 企 业 的 较 大 问 题 , 可 以 向 当 地 房 管 局 的 物 业 管 理 科 进 行 投 诉 , 该 科 主 要 负 责 受 理 业 主 委 员 会 ( 或 开 发 商 ) 的 投 诉 。尊敬的业主: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物业管理公司的关心和支持。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一直在不断地努力提升和改进。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2023-10-02
    452人看过
  • 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
    2023-04-24
    111人看过
  •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二)公务员记地、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
    2023-06-11
    472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
    2023-04-22
    29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布置执行。一、会计科目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
    2023-06-05
    124人看过
  •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更好地指导各公司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在执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交易额的计算方式《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按如下方式计算:1、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2、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3、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交易双方单独累
    2023-06-09
    313人看过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326号发布日期:2007-11-29执行日期:2007-11-29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
    2023-06-07
    34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将更加明确。这就为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和取消奖金“封顶”的作法创造了条件。为了搞活经济,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现对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未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二、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
    2023-04-22
    345人看过
  • 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两个文件(铁政策〔1997〕70号),结合铁路实际,提出5条贯彻要求。7月底,国家经贸委组织召开了由国家部分部委参加的座谈会,研讨有关在落实企业兼并政策和实施兼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就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提出了一些规范性意见和建议,主要是:1.关于企业兼并形式。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兼并企业只要全部承担起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可以自己选择具体兼并方式,如承担债务式、整体收购式、担保式等,后两种方式可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2.关于被兼并企业人员分流问题。应首先由兼并企业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被兼并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标准应是:以销定产、以产定员、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
    2023-06-09
    249人看过
  •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2004]第20号令)和劳动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税收列支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023-06-04
    402人看过
  •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6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
    2023-06-05
    18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4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规范。规范的重点和要求如下:(一)抓紧增资扩股工作,尽快达到最低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二)规范业务范围,对原批准的业务范围中不符合《办法》规定部分以及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业务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新业务。(三)各公司必须根据本通知规范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规范计划,包括资产处置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规范计划报人民银行。(四)规范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在业务规范和清理过程中,如遇有公司因其金融许可证到期或有正常变更事项(如迁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换证的,必须按上述
    2023-06-09
    126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既要扩大施工力量,又要加强通信施工企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以确保通信全程全网的畅通,现就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在原定一、二、三级企业资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四级标准,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一)。二、邮电部门所属或挂靠在邮电部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必须经邮电部门审批;地方非邮电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三、申请邮电一级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邮电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建设部审批;申请二、三级邮电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申请四级邮电施工企业,除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省、市邮电管理局外,其他省、区由省、区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邮电管理局受部
    2023-06-10
    15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注销财务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3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 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
    • 关于企业股东是否有权审计公司财务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8
      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 关于非法集资企业业务人员的处理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21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业务人员】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国家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9
      概念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1]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在这里要区分转包和分包的区别。转包,分包的是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