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其中上诉案件应重新审理。启动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一)当事人的上诉等(二)人民来信来访。这里所说的信访,既不同于广义上的人民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也不同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问题的信访,如反映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揭露和举报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法律咨询等。虽然有些涉及诉讼,但大多涉及尚未提交或正在审理的案件。这里所说的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对有效判决的意见和反应。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反映意见,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报刊上反映情况,提请司法机关复核更正。信访不仅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然而,这种涉及生效判决的反思不同于当事人的上诉。要重视和检查群众来信来访,但不能把群众来信来访与投诉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投诉当作普通的群众来信来访来处理。
(三)司法机关审查案件中发现的错误。为保证办案质量,司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或互查,或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简易审查或复核。通过日常工作检查和对部分案件的综合审查或者复核,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纠正错误案件的建议。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人民群众愿意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在检查、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因应确实错误的决定而提出的动议或反映的冤假错案材料,反映了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当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议案、问题或者情况,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物质来源,及时审查并向监督机关报告是否提交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对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当报告处理结果。(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党政信访部门根据国情、政策方针的变化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对某类案件的审查文件,当然应当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物质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意见书移交的材料,也是再审材料的重要来源。一些省级机关制定了《律师履职条例》,规定律师机构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经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以请求复核,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核答复。随着律师制度的健全发展,律师组织的法律意见将在律师执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至于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其监督作用越来越大和广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发挥一般舆论的作用,而且要充分重视,及时审查处理。
以上材料来源仅是可能导致或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和条件,然后决定并开始重审。有了材料来源和对这些材料的审查,这并不等于重审。是否再审,应当根据再审材料是否有事实根据和充分理由,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程序才开始。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判决和裁定。虽然上诉是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认为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核和处理,但上诉不一定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审查各种上诉材料,认定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是什么?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错误。换句话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认定有误。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犯罪行为是否由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案件的主要情节包括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和其他情节。(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中存在错误,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的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引用法律,即错误引用法律,包括判决和裁决中引用的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定性定罪的错误在于,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本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量刑错误是指量刑超过法律规定的轻重界限,如轻罪和重刑、不应适用的附加刑、应适用的附加刑或轻刑、不轻刑,(4)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犯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和枉法行为。人民法院法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审理案件,应当诚实守信,秉公办案。法官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贿赂、徇私舞弊,公然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等,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审判原则,而且可能不公平,应当予以纠正。但是,如果申诉人认为法官仅基于怀疑、分析或推理就犯有腐败、贿赂、徇私舞弊和枉法行为,则不能以此作为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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