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财产返还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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