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四级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9:12:24 176 人看过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一、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十级伤残鉴定

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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