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ο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是全国范Χ内首次将对老人的精神ο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孝,属于一种道德的范畴。而将这种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制度,旨在全社会倡导一种人文关怀的理念,凸显了法治的人性化,它也首创了赡养义务法制化之先河,值得期待。
在常人惯有的思维中,法律法规示众的都是一副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面孔”,严肃、庄重、“冷漠”是其基本的表象,鲜有温馨、亲切的一面。其实这是对法律法规的偏见和误读,法律法规既有严厉的特征,更有关怀、关爱的内涵,只是在长期的操作过程中被忽略了而已。
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文关怀已经成了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数。而在立法中更加注重于这种人文关怀被摆到了桌面,成为了社会个体的一种利益诉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是在这种语境下应运而生,因而与其说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如说法制建设向人性化方向发展迈出了一大步。
事实上,在道德约束日趋乏力的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了一种酸楚的话题,它也需要将孝道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加以约束、规范和督促,并使之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时下,老人与子女之间因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不同,代沟越来越深,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外工作的子女,由于æ于事业,平时除了电话问候以外,一年难有时间陪伴在老人身边嘘寒问暖,这就使得老人尽管衣食无忧,精神生活却十分地孤寂和落寞。“少吃点ˆ关系,只要日子过得开心”,老人也盼望着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因此,在不Υ反上λ法的前提下,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一方面使法规与百姓生活贴得更近,更富有人情ζ,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与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尽管执行效果还有待考证,但已是立法人性化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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