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2:59 38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

第四条根据保险费交纳的情况,管理服务费可按月、按季提取,也可按年提取,但不得重复计提。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一提取,分级使用。分级使用的比例:

县级管理机构为整个管理服务费的85%,地市级管理机构为7%,省级管理机构为6%,中央级管理机构为2%;其中,直辖市管理机构为8%,其县(区)管理机构为90%.县级管理机构计提管理服务费,按分级使用比例,分别直接交付给上级管理机构。上级管理机构收到县级管理机构上交的管理服务费,应开具收据。

第六条乡镇管理机构的经费,由县级管理机构核发;村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代办费,由县、乡级管理机构核发。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其他必要的费用。

纳入国家预算的管理机构,只能开支业务费和培训费。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要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年初要提出年度预算,年终要进行决算。

第十条各级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同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民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农村相应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很紧迫。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民政部在深
    2023-06-09
    35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2023-04-23
    365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第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得力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第二、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在税务征缴工作中,财政、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
    2023-06-09
    16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会计查于法》法于《计部的的发《社险于于《于的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
    2023-06-07
    62人看过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5〕20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明确责任,确
    2023-05-10
    211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民办函(1992)58号【发布日期】1992-03-02【生效日期】1992-03-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2)58号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
    2023-04-23
    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2003.10.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10.20【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
    2023-06-09
    38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农管[2001]2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一、稽核的主要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一)业务稽
    2023-06-05
    24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财政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8]2号【发布日期】1998-03-18【生效日期】1998-03-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023-04-23
    47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5号财政部2005.6.2.发出为保证已托管证券公司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国家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对证券公司托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中国证监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行政性监管行为。本办法所称托管费用是指中国证监会支付给托管机构、确保托管活动开展、用于托管机构托管工作开支需要的费用。本办法所称被托管证券公司日常营运费用是指被托管证券公司在托管期间为正常开展经纪业务必须支付的营业费用。第三条托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托管期间,证监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确
    2023-04-23
    447人看过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的农民工是指凡户口在农村登记,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含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下同)就业的人员。?第三条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内生产、加工的企业(不含在园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023-06-09
    260人看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农办办〔2009〕93号农业部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
    2023-04-24
    299人看过
  •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民发[2006]14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结合本省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二00六年十月九日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制定本规范。一、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宜人,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文明和谐。二、“十有”标准一有设置规划。即符合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23-06-09
    15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法办〔2007〕48号发布日期:2007-7-18执行日期:2007-7-18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下列人员
    2023-04-24
    12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关于办理农村社保新政策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8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一统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民政部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0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凡是雇佣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企业、商场、超市、饭店、宾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16%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4%的费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