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权限怎么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6:03:21 442 人看过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村征收征用公有土地应由哪个部门审批

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应视征收的土地性质决定。如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则由国务院审批。除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对房屋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对房屋的规定,具体如下: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把土地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严格限制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3、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了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三、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是什么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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