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PTELTD(下称:新加坡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某贸易公司(下称:日照公司)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6年9月18日,新加坡公司与日照公司签定了一份《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若出现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新加坡公司称:按照合同,日照公司应当于2006年10月1日12点前开出以新加坡或新加坡指定的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90天远期信用证,装船期不晚于2006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日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新加坡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已经与Venzs轮签订了租船协议,由于日照公司违约,导致新加坡无法履行与船公司签订的租船协议,造成损失100,000美元。
新加坡公司因此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日照公司赔偿新加坡租船损失100,000美元;
(2)请求裁决日照公司承担新加坡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及本案仲裁费等新加坡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
日照公司辩称:有证据证明新加坡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1日与日照C公司签订了一份《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并将约15987.8公吨的泰国木薯干装上了Venzs轮,该轮从甲国港口出发于10月21日到达了中国港口卸货。这足以证明新加坡公司已经将双方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C公司,新加坡公司并未因日照公司违约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新加坡公司和他人签订一份赔偿10万美元的租船合同一事,日照公司并不知晓,不是日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预见到的,此损失即使存在,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裁决】
(1)对新加坡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日照公司承担新加坡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800元;、
(3)本案仲裁费4,827美元,由日照公司承担4,344.3美元,新加坡公司承担482.7美元。上述仲裁费与新加坡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后,日照应该向新加坡支付4,344.3美元以补偿新加坡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日照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公司的款项,日照公司应当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全部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启示】
(一)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上签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异议,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GAFTA100的规定,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本案中新加坡公司是住所地在新加坡的企业,日照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本案纠纷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但是,GAFTA100第28条规定,Thefollowingshallnotapplytothiscontract:-(a)TheUniformLawonSalesandtheUniformLawonFormationtowhicheffectisgivenbytheUniformLawsonInternationalSalesAct1967;(b)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of1980;GAFTA100明确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案审理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的有关主张,仲裁庭均不采认。
(三)关于Venzs轮所载木薯干被转卖问题。
日照公司提交了证据意图证明新加坡公司已经将《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转卖给了日照另一公司。
日照公司提交了一份新加坡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1日与日照另一公司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并将约15987.8公吨的泰国木薯干装上了Venzs轮,该轮从泰国港口出发于10月21日到达了中国港口卸货。但是,日照公司无证据证明Venzs轮所载木薯干就是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木薯干;同时,这批木薯干的淀粉含量,单价也与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约定不同。因此,无法认定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四)本案中日照公司是否违约问题。
根据新加坡提交的证据一,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第8、1条约定,日照公司应当于2006年10月1日12点前通过中国大陆四大主要银行中任一家或者卖方指定银行开立以卖方指定的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
日照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其不开立信用证的原因是新加坡信用不好,一些进口公司开出信用证后迟迟无法取到货。仲裁庭认为,日照依据这些情况不开立信用证,无任何法律或合同依据。日照公司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经违约。
(五)违约损失赔偿问题。
1、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第10.5条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适用GAFT100和GAFT125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GAFT125仅规定了仲裁的程序问题,本案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GAFT100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GAFT100第2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该条(a)、(c)项规定:(a)Thepartyotherthanthedefaltershall,attheirdiscretionhavetheright,afterservingnoticeonthedefaltertosellorprchase,asthecasemaybe,againstthedefalter,andschsaleorprchaseshallestablishthedefaltprice.(c)Thedamagespayableshallbebasedon,btnotlimitedto,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ntractpriceandeitherthedefaltpriceestablishednder(a)aboveorpontheactalorestimatedvaleofthegoods,onthedateofdefalt,establishednder(b)above.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基础是货物的合同价格与违约受害方将货物转卖形成的转卖价格之差或者货物的合同价格与货物实际的或预估的价值之差。
本案中,新加坡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货物转卖价格或货物市场价值。仲裁庭无法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因此,仲裁庭做出了上述裁定。
-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36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389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是一样的吗
425人看过
-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案全球第一
457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派生仲裁请求
496人看过
-
香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408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仲裁国内案件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6第七十四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
如何理解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具体功能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
-
国际商事仲裁的情形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有哪些,国际仲裁仲裁机构怎么确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