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成功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02:33 247 人看过

申请人:S.UPTELTD(下称:新加坡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某贸易公司(下称:日照公司)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6年9月18日,新加坡公司与日照公司签定了一份《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若出现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新加坡公司称:按照合同,日照公司应当于2006年10月1日12点前开出以新加坡或新加坡指定的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90天远期信用证,装船期不晚于2006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日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新加坡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已经与Venzs轮签订了租船协议,由于日照公司违约,导致新加坡无法履行与船公司签订的租船协议,造成损失100,000美元。

新加坡公司因此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日照公司赔偿新加坡租船损失100,000美元;

(2)请求裁决日照公司承担新加坡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及本案仲裁费等新加坡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

日照公司辩称:有证据证明新加坡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1日与日照C公司签订了一份《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并将约15987.8公吨的泰国木薯干装上了Venzs轮,该轮从甲国港口出发于10月21日到达了中国港口卸货。这足以证明新加坡公司已经将双方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C公司,新加坡公司并未因日照公司违约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新加坡公司和他人签订一份赔偿10万美元的租船合同一事,日照公司并不知晓,不是日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预见到的,此损失即使存在,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裁决】

(1)对新加坡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日照公司承担新加坡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800元;、

(3)本案仲裁费4,827美元,由日照公司承担4,344.3美元,新加坡公司承担482.7美元。上述仲裁费与新加坡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后,日照应该向新加坡支付4,344.3美元以补偿新加坡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日照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公司的款项,日照公司应当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全部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启示】

(一)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上签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异议,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GAFTA100的规定,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本案中新加坡公司是住所地在新加坡的企业,日照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本案纠纷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但是,GAFTA100第28条规定,Thefollowingshallnotapplytothiscontract:-(a)TheUniformLawonSalesandtheUniformLawonFormationtowhicheffectisgivenbytheUniformLawsonInternationalSalesAct1967;(b)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of1980;GAFTA100明确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案审理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的有关主张,仲裁庭均不采认。

(三)关于Venzs轮所载木薯干被转卖问题。

日照公司提交了证据意图证明新加坡公司已经将《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转卖给了日照另一公司。

日照公司提交了一份新加坡公司曾于2006年10月11日与日照另一公司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并将约15987.8公吨的泰国木薯干装上了Venzs轮,该轮从泰国港口出发于10月21日到达了中国港口卸货。但是,日照公司无证据证明Venzs轮所载木薯干就是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木薯干;同时,这批木薯干的淀粉含量,单价也与本案《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约定不同。因此,无法认定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四)本案中日照公司是否违约问题。

根据新加坡提交的证据一,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第8、1条约定,日照公司应当于2006年10月1日12点前通过中国大陆四大主要银行中任一家或者卖方指定银行开立以卖方指定的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

日照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其不开立信用证的原因是新加坡信用不好,一些进口公司开出信用证后迟迟无法取到货。仲裁庭认为,日照依据这些情况不开立信用证,无任何法律或合同依据。日照公司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经违约。

(五)违约损失赔偿问题。

1、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第10.5条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适用GAFT100和GAFT125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GAFT125仅规定了仲裁的程序问题,本案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GAFT100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GAFT100第2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该条(a)、(c)项规定:(a)Thepartyotherthanthedefaltershall,attheirdiscretionhavetheright,afterservingnoticeonthedefaltertosellorprchase,asthecasemaybe,againstthedefalter,andschsaleorprchaseshallestablishthedefaltprice.(c)Thedamagespayableshallbebasedon,btnotlimitedto,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ntractpriceandeitherthedefaltpriceestablishednder(a)aboveorpontheactalorestimatedvaleofthegoods,onthedateofdefalt,establishednder(b)above.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基础是货物的合同价格与违约受害方将货物转卖形成的转卖价格之差或者货物的合同价格与货物实际的或预估的价值之差。

本案中,新加坡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货物转卖价格或货物市场价值。仲裁庭无法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因此,仲裁庭做出了上述裁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
    一、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权力。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仲裁庭只有对在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处理,其裁决才有可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否则裁决将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仲裁范围之以外之决定者,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如被一国法院拒绝执行,或许还可以在其他国家法院得到执行;尽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裁决被撤销,在其他国家不能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要采取补救措施,仲裁管辖权是其重要的理由。如果仲裁庭超裁,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庭漏裁,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但是,它又有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023-05-31
    224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也包括由于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医疗和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等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令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第27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法》第8条第1款等,均有类似规定。第
    2023-06-06
    103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是一样的吗
    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是不一样的,它解决的不是主体投资者与当地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事争议,也不是投资者母国与投资所在国的政府间争端,而是私人投资者作为一方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中国企业对它不是很熟悉,运用也很少,主要使用者是欧盟和美.国的投资者。国际投资仲裁的实体法律依据是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含有投资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协定。这些投资协定通常采取比较广义的投资定义,被涵盖的任何投资因为东道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违反投资协定项下义务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考虑提起仲裁。仲裁的投资范围较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金钱请求权、特许经营权等。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哪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
    2023-02-12
    425人看过
  • 国际商事的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1、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井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2、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3、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4、适用的实体法。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
    2023-06-06
    230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一)国际商事仲
    2023-05-01
    90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而言,主要有一般以下三种分类方法。按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分类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具体的讲: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处的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其特点是:尽管当事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他们之间的争端一般是由于国家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此类争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诉诸法院。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对这类争端也可通过仲裁解决,如世界银行就主持制订了《解决国
    2023-06-06
    438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庭如何组成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5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
    •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仲裁国内案件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6
      第七十四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 如何理解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具体功能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
    • 国际商事仲裁的情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