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10:00:48 474 人看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4、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税务登记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违反我国税收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的区分应当严格根据犯罪事实,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判决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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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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