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5:26 320 人看过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主要包括“一站四室”(服务站、办公室、文化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是社区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计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用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社区用房设置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社区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必须将社区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招标内容及土地出让协议。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时,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5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上市拍卖或协议出让土地,按照须提供社区用房面积和成本价计算社区用房的造价,从起拍价或协议出让价中扣除。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社区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房屋产权归区(县)政府。没有交付社区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条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用房或者社区用房未达到标准的,驻区内企事业单位有闲置房屋的应当无偿或低偿给社区配置50平方米以上的用房。

凡社区用房被侵占挪做他用的应当一律退还给社区。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用房或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社区用房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凡此前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开发项目一律按本规定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居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
    2023-04-22
    436人看过
  • 无锡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江苏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市、县各级规划部门应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决不能批,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决不能办;建设单位必须服从规划、服从管理。未经市建委、县计委批准定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布点及滥用土地。二、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征(拨)用土地。申请用地单位,应持有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位置定点图(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须有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及平面图,向市;县征土部门申请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乡以下使用土地(不包括宅基用地、猪舍等纯农业用地调整),同样要按规定报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先用后征(拨),或边用边征(拨),甚至用而不办手续。特殊急办
    2023-04-22
    74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社区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确保社区管理服务、居民文体活动及其它公益设施与城市的协调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的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包括居民文体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警务工作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的建筑面积根据小区设计规模核定。1.设计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住宅区,按600平方米进行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150平方米,社区公益服务用房450平方米配套设施(上下水、供电、供暖、厕所等)齐全;2.设计规模1000-2000户的住宅区,按500平方米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为150平方米,社区公益服务用房350平方米(居民文体活动中心200平方米);3.设计规模不足1000户的住宅区,社区居
    2023-04-22
    277人看过
  • 城市居民自建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
    2023-07-20
    120人看过
  • 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县(市)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地容貌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环保、规划、房管、市政、环卫、交通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工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和门前三包责任书,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二)施工现场设置
    2023-04-22
    466人看过
  • 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5月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地名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由于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观念,不时出现对建筑物(包括楼宇、楼群、住宅小区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近来更有日趋增多之势。例如:有的使用未经批准甚至外国地名冠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住宅小区、楼群名称后,对小区或楼群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等等。这些情形,均违反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风蔓延,严
    2023-06-10
    353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四章安全防护第一节防潮、防水第二节温湿度要求第三节防虫、防鼠第四节消防和疏散第五章保管库的内部设施第六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七章电气设备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规范保管箱库用房(以下简称保管库用房)的设计,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第1.0.3条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1级。第1.0.4条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保管库用房必须设在单位群体建筑内,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及公共场所连接。第2.0.2条保管库用房由保管库(库内设客户整理间)、营业室组成。保管库用房宜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宜设置其他用房,严禁与
    2023-04-22
    116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交委、水利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市建委与市交委、市水利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二○○四年九月十日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廉洁监督机制,营造诚信公平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重庆市建设市场行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国有资金投入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
    2023-06-10
    76人看过
  •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来源:未知作者:cindy时间:2011-05-16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政府[1988-2-8](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穗府[1988]13号文)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
    2023-06-10
    300人看过
  •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
    2023-06-10
    394人看过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承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工业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进入建设市场承发包工程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联合组成,下设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关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区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的要求,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建筑使用功能。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作如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推拉窗;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居室、起居厅、厅、厨房、卫生间)禁止使用推拉窗;三、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非采暖公共间可采用推拉窗(采用88mm以上系列型材,采用硅化加片型毛条,传热系数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四、凡在2006年8月1日起,主体工程尚未竣工和新开工程,应执行本规定。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为做好《天津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组织领导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把贯彻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做为推进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到议事日程,责成主管部门专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强化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安全生产水平和工程质量。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主要精神传达到全体建设工程产业工人(含雇佣的农民工),使之了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自觉性,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建设系统各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各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外地进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发区等三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属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中央驻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市内六区其它二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
    2023-06-10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 更多>

    #居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29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现对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㈠公章的制发社区居委会公章一律由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㈡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
    •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区别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1
      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两者各有职责分工,无所谓权利大小。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街道办事处是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建制,拥有行政管理权。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是居民自我管理的机构,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行使其职权。
    • 如何加强社区居委会制度建设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9-29
      1、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级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自的分工及想因的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2、居务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服务项目、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及其财务状况定期向居民公开,便于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3、民主自治制度:要在社区内建立完善的民主选
    •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委员会应怎样选举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由居住区所有有权选举的居民或者每户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的选举代表选举产生。由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
    • 襄樊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