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低收入(低保)家庭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核算及收缴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发放了租金补贴。由于我市直管公房一直执行的是福利性质的准成本租金,按照有关政策,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因此,对于已经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户,自承租人领取租金补贴之日起,则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鉴于直管公房房屋结构、地段、建成年代差异较大,为了合理确定低收入(低保)家庭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特制定如下核算及收缴办法。
一、基本租金
根据市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襄房保办【2008】6号文件精神,我市砖混结构平均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该标准的价值含义为市区二类地段砖混结构全新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市场租金标准。
二、租金核算公式及调节系数的确定
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1+地段调节系数)×(1+结构等级调节系数)×成新调节系数×(1+楼层调节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
1、地段调节系数:
一类地段:+5%;
二类地段:
0、
三类地段:-5%;
四类及以下地段:-10%。
地段等级的划分,按照襄房改办字[200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结构等级调节系数:
钢混结构:+10%;
砖混结构一等:
0、砖混结构二等:-2%;砖混结构三等:-5%。
砖木结构一等:-10%;砖木结构二等:-13%。
简易结构:-20%。
结构等级的划分,按照襄价房地字[2002]53号文件执行。
3、成新调节系数:
建成年代5年以内的,成新率为100%;6—10年的成新率为90%;11—20年的成新率为80%;21—30年的成新率为70%;30年以上,成新率为60%。房屋如果经过大修或者翻建的,成新率一次性上调20%-30%。
4、楼层调节系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八层
九层
二层楼
0
0
三层楼
-1
+2
-1
四层楼
-2
+2
+2
-2
五层楼
-3
+2
+3
+2
-4
六层楼
-3
+2
+4
+4
-2
-5
七层楼
-3
+2
+4
+4
+2
-2
-7
八层楼
-3
+2
+5
+6
+3
0
-5
-8
九层楼
-3
+2
+5
+6
+3
0
0
-5
-8
三、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折算系数
低收入(低保)家庭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租。原房屋图卡建筑面积记载清楚准确的,据实核算租金。没有记载的应当将原经租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租。钢混结构高层建筑折算系数为1.
43、砖混结构多层房屋折算系数为1.
33、平房折算系数为1.25。
四、补贴与租金差额的处理
按照上述办法核算租金后,若租金补贴不足以缴纳租金的,管房单位在扣除租金补贴后,剩余部分暂按照差额的50%向承租户收取,差额部分不再作为承租人的欠租挂账;按差额50%缴纳的租金仍高于原租金核减后核定的租金、超出原负担水平的,由管房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局房管科审批,可以按照差额的20%-30%缴纳。若租金补贴在缴纳房屋租金及历年欠租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给承租人。
五、租金管理
各管房单位对于领取租金补贴的低收入(低保)家庭承租人,应当按照上述办法逐户重新核算租金标准,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房管科备案。各单位要加强对低收入(低保)家庭租金收缴的管理,对低收入(低保)家庭承租户单独建账,专人负责。新增租金部分作为直管公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直管公房的房屋维修,使用前须报局审核批准。
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若承租人退出享受租金补贴时,其房屋租金标准自停发租金补贴之月起,恢复到准成本租金。承租人若自愿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租金补贴资金按照“钱随人走”原则办理。
六、工作程序及要求
管房单位应与领取租金补贴的低收入(低保)家庭承租人重新签订《襄樊市市区低收入(低保)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协议书》,明确应缴租金标准和其他权利义务。
房屋租金收取完毕后,管房单位应向承租人出具租金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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