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8:10 149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如下: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三)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批复后,由省计委批准下达建设计划。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凡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凭此证办理项目前期的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建筑面积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九)严格按标准建设、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两室户为主,适当增加部分三室户。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居住水平制定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十二)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十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 ̄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十五)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8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十六)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或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条件

(十七)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二)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四)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十九)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二十)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七、组织领导与管理

(二十一)为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原“黑龙江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事机构“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各地市也要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

(二十二)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帮助组织实施。

(二十三)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等前期工作,防止因盲目开工,造成新的积压。要通过组织认购、减免有关手续费用等措施,促进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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