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指示交付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21:48:42 170 人看过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指示交付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指示交付规定是当动产是被第3个人进行占有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将这种返还请求的权利让与给受让人的话,就进行了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二、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在进行相关的所有权转移的时候,必须要经过交付或者是过户的,这样一种方式不同类型是不一样的,动产必须要执行交付,这种交互的话可以是指示交付,也就是完全不用现实的,将所有的东西都面对面的传授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结案
    一、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结案法律规定,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允许。二、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
    2023-06-06
    478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何买方要支付二次货款
    案情:2005年10月,文华公司在溧水县承接了砂上线混凝土省级道路改造工程,当年10月1日进场施工,因该工程需要大量水泥,于某打电话给史总希望水泥业务给他做,10月4日,史总与于某协议,每吨230元,于某说不够本钱,史总说你在文华公司又不是这一笔业务,等工程完了每吨再付5元运费补贴,他同意了。2005年10月12日,于某开始向工地送水泥,到10月18日送了206吨,史总于10月18日下午开出20000元转帐支票(编号00964609)作为首期款给于某。2005年10月20日,于某送来的水泥达到了300吨,但是此后收料员再打电话给于某要货,于某却迟迟没有送来,史总就通知他不要送了,并要他于15日内来结算。以后,文华公司自行到水泥厂买水泥了。2005年10月26日,文华公司开始直接到××××水泥厂购水泥,10月27日,史某带一帮人拦截了水泥车,当时史总向××镇派出所报了警,并电话通知了于某。这
    2023-04-23
    410人看过
  • 债权人让第三人指示交付司法解释
    一、债权人让第三人指示交付司法解释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
    2023-04-12
    304人看过
  • 保险金赔付可否根据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保险金赔付可以根据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以。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理赔程序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
    2023-06-15
    135人看过
  • 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一、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第一,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须取得债权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债在法律上没有发生移转,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债务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起决定作用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单方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本案中,仇某是为了平息债的双方当事人的现有纠纷,自愿承诺代为仓某还款1万元,其在仓某出具的借据中的背书内容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属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第二,债务转移,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即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将发生消灭。而在第三人代为履
    2022-06-07
    399人看过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如何的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成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履行他人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二、依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履行主要适用于金钱债务或供货的履行,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演出合同、雇佣合同。显然,本案属于金钱的给付,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的义务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其交易对象,也是出
    2023-03-16
    90人看过
  • 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时有什么要求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
    2023-02-26
    361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追偿权怎么行使
    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履行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4
    174人看过
  • 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四者的关系(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2)债权转
    2023-06-28
    91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根据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属的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由法院自行确定新的案件案由。一、代为履行中第三
    2023-03-28
    363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履行怎么处理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履行怎么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与效力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严格依据法条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民法典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
    2023-11-26
    385人看过
  • 孙某的行为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一、案情2004年11月,王某承包本村村委所有的石灰窑,承包期为四年,双方约定,王某每年向村委交纳承包费8000元。王某经营二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遂将该石灰窑转给孙某经营。孙某在向村委交纳了当年的承包费并经营一年后,因石灰质量不过关,销售困难,不愿再继续承包。2008年4月,村委因王某欠交承包费8000元未付而向法院起诉。王某答辩时称,已将石灰窑转包给孙某承包,其与村委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村委应向孙某索要承包费,故请求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承包费,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王某在承包石灰窑期间,已将石灰窑转给孙某经营,村委虽未与孙某订立合同,但接受了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的承包费。据此,村委与孙某之间已形成新的承包合同关系,王某与村委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法院应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承包费,是第三
    2023-03-03
    131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问题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是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一、生效条件不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无效。至于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无不可。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即可。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
    2023-05-01
    56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不是连带责任
    第一,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都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移转。第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完全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发生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
    2023-03-01
    18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指示交付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5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
    • 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指示交付,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7
      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指示交付? 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就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
    • 法律上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
    • 法律规定第三人是不是代为履行义务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09
      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比如说,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而后取得对承租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