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商标在先使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35:35 488 人看过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关于在先使用的法定要件,在具体适用中,主要争议则是“有一定影响”和“原使用范围”两个要件应当如何掌握的问题。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对于“原使用范围”的含义,需结合商标的基本原理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理解。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其价值来源于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使用。

成立在先使用抗辩并不要求在先使用抗辩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时间。但如果在先使用人明知或应知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实际使用相关商标,仍然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就无权主张在先使用抗辩。

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信赖利益,仍应予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对于先用抗辩,应准确把握“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同时应从使用的形态、主体、项目、地域等方面对其继续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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