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关于在先使用的法定要件,在具体适用中,主要争议则是“有一定影响”和“原使用范围”两个要件应当如何掌握的问题。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对于“原使用范围”的含义,需结合商标的基本原理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理解。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其价值来源于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使用。
成立在先使用抗辩并不要求在先使用抗辩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时间。但如果在先使用人明知或应知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实际使用相关商标,仍然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就无权主张在先使用抗辩。
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信赖利益,仍应予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对于先用抗辩,应准确把握“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同时应从使用的形态、主体、项目、地域等方面对其继续使用的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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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在先使用、在先使用、在先使用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09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原则上核准前无权追究,除非恶意使用并造成损失; 第二,所谓的在先使用权,不是简单的在注册前使用就构成在先使用,前提是善意且满足两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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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如何证明使用在先证明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有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9在先使用”是客观存在并且需要证据证明的,没有“申请”商标在先使用权之说 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是: (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 (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 (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证明“在先使用”是自己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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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是如何认定的,如何保护商标使用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上述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因使用而形成的在先权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是为了防止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在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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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先的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1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对商标的使用在先规定,只要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