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性别:女年龄:民族:汉族住址:密云兴云小区电话:
法定代理人:赵铁林男年龄工作单位:密云十里堡中学教师电话委托代理人:李春和男年龄34岁被告:**小学地址:季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校长
被告:谢奇童女年龄民族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季庄小学支付安假牙的一部份费用约元;
2、请求谢奇童支付部分医药费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六日放学后,赵**为等同学马洎冬一起回家,再班上写作业,当时谢其童同学在做值日,跟教数学的马老师说有同学写作业不得做值日,马老师就让赵**帮值日生做值日。赵**去拿墩布时被做值日的谢奇童的墩布绊倒在地,将门牙当场摔掉,嘴和鼻子鲜血直流。当时同学们领着赵**去水房洗,另有同学告诉正在五班上课的班主任吕老师,吕老当时很生气,问赵**:你是值日生不?赵**说:我们在班上做作业,马老师让我帮着做值日来着。吕老师听了更加没好气,说:该!谁让你放学该回家不回家,这就相当于你过马路你不躲汽车还让汽车躲你?我回去接孩子了。说完就走了。谢奇童和马洎冬将赵**送回家。原告不幸发生的事故是在校园这一个空间内,在时间上,虽然是放学后,但是原告是在完成老师临时安排的值日任务时受伤的。因此原告认为可以适用《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来确定被告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原告受伤后学校教师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的父母,而是回家接自己的孩子。致使原告延误了最佳的救治时间,2个小时后,在医院医生把两颗牙安在原处,但是并没有长好,经鉴定需要安假牙。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没有履行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导致原告损害加重,显然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安假牙的大部分的后续治疗费用元。原告和被告谢奇童做值日时发生这一伤害事故,谢奇童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应该对原告的医药费给与一定的补偿,约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密云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2005年4月2日
附:1、本诉状副本3份
2、证据3件药费车费鉴定费
3、书证2份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165人看过
-
学校在学生人身损害有哪些责任
319人看过
-
学校对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免责情形
151人看过
-
学校损害赔偿责任
192人看过
-
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责任有哪些
144人看过
-
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当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372人看过
-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学校是否有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日常生活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或完全没有辨识与认知能力。这就需要对其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2、如果未成年人的损害发生地点,位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处于上学的时间或课间休息的期间,学校对此负有过错的情形下,鉴于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除了教育义务之外的监护义务,未成年
-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1)、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在校期间,学校当然没有义务专门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协议,学校负责接送的,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学校都有义务将学生负责安全接送到学校和法定监护人约定的或者临时指定的地点。学校未能做到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
-
学校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20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其过错行为侵害学生人身时,自然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如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确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如承担责任仍是承担侵权的责任,该类案件仍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
-
民办学校破坏办学产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应该怎么赔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什么,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