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肯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一、没交社保被辞退的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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