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表达双方或多方意愿,建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基本义务;相应地,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明示解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除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单外,还应当对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保险合同中写明免责条款,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幸运合同,它要求当事人具有比其他民事活动更高的诚信度。只有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最大利益才能得到统一和结合。同时,由于保险合同技术性强、复杂,往往以格式条款或附随合同的形式出现,因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释义务。只有这样,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是公平的。保险条款的性质决定了保险人解释义务的“程度”。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范围为限,但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保险经历进行不同程度的说明。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险凭证上予以提示,并对有关免责条款予以明确,合同内容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们的财产,但我们必须熟悉它的实施条件和一些注意事项。如有其他相关问题尚未解决,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的法律咨询,可以帮你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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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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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免责条款何时生效,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房屋预售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1、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减少成本而降低国家规定的抗地震等级,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损毁时双方互不追究,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抗震等级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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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效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30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明确说明才生效,没有明确说明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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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何实现免责的效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者是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生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免责条款必须是在当事人完全明白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可能的后果的前提下确定的,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第二,免责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受到免责条款的约束以后,免责条款才能够生效。 第三,必须合理的分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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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4下列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应当予以确认:(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免责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7)免责条款免除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此外,如果免责条款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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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如何认定1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9目前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并非完全都是由保险人拟定的风险排除事项。有的条款是对法定免责事项的重复,如上述第2种条款有的条款则是对投保人严重违法事项的排除,如上述第3种条款 有的条款则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一步限缩保险人的责任,如上述第5种条款有的条款则可能在法理上违反公平原则,如上述第6种条款有的条款则不区分任何风险,一律规定保险人免责,如上述第7种条款,严格来说该类条款不属于界定保险风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