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
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可能造成卖方损失的风险,有时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此时卖方往往要等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开始备货或投产,因而交货时间与收到信用证的时间相关联。
分批装运和转运
A.分批装运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B.转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允许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
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262人看过
-
国际货物运输装运条件
400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装运条款示例
329人看过
-
国际货运装卸条件
90人看过
-
国际货运买卖合同
202人看过
-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
416人看过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没... 更多>
-
货运运输合同中的条款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30(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责任应承担哪些风险?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3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5《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0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损害时,运输运输地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权的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若货物在运输途径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经过的不同运输国所在地适用法律和起诉,二普通货物运输则无此区别。 第二,货物的税率不同,适用的税收条例有差异。 第三,是否需要国境检验,以及适用的货物检验条例和程序不同。
-
国际货运合同纠纷案由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7这是典型的FOB项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我没有估计错误的,这个在德国目的港的清关公司属于中国货代在目的港的放货代理,由于该代理的行为,导致你们的合作伙伴的德国公司面临遭到德国海关处罚。故该德国公司可以要求中国的货代公司予以赔偿。 但是,根据有损失才能有主张的原则,德国公司必须在接受处罚后向中国的货代主张赔偿权利。这个案件的案由应该是“其他与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赔偿纠纷”,只能在货代公司所在地或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