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一、小产权房有房产证么
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展,但是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过户的权利。如果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最后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的房产银行的不会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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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三、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一户多宅”是法律政策允许的、应当在拆迁时给予补偿的呢?
1、虽是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出规定
这种情形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一户农民有A和B两块宅基地,但是AB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当然要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作为违建合法强拆。
2、因历史政策原因或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问题必须考虑历史政策的原因,而在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以及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确权和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实施强拆,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因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
有很多“一户多宅”情形产生的原因是老一辈去世,农户正常继承老人留下的农房;或某些农户去异地定居后将其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人;或者因为子女成家但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农户手中购买宅基地等等。
这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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