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能独立于主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0:05:19 57 人看过

担保保证合同不可以单独存在。

一、担保合同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担保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和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吗

不能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但是可以约定主债权的期限以及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如下: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如下: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三、出现经济纠纷是先找担保人吗

一般是先找主债务人,还要看担保的性质。担保按性质,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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