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建筑业改革发展,促进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人员流动有序、业务交易规范、劳动用工合法、全员持证上岗的建筑劳务市场,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规范人员聘用、改善经营管理
人员聘用和员工管理是建筑业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筑业质量、安全与文明生产的保障,更是保障员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1、加强合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聘用人员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应对其聘用的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其聘用人员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失信行为,聘用该人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责、权、利。
2、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要按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时足额地将工资支付给建筑民工本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班组承包人或带队人员的超额工资必须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
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是工资支付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并妥善保存;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保存;劳务工程的发包人要留存劳务工程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资料。
3、加强员工培训。建筑业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对未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所有建筑工人,进行劳动法律常识、职业道德、质量安全生产常识、建筑材料及成品保护、城市社会生活常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建筑工人上岗证书(普工证)》。
4、规范对施工班组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规范对施工班组的管理。做好具体作业活动的组织、工人出勤、工人完成任务的记录,依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决定劳动报酬分配。
5、做好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计生台账,及时报送计生报表,办理育龄女职工证件。
工会组建工作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抓实。
二、规范劳务分包活动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总(专业)承包的企业,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劳务队伍或个人。
1、劳务发包主体应强化发包约束
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或其项目部的劳务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分包队伍及人员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定期对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劳务工程分包人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2、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同时提供支付担保。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因工程停工、窝工而给建筑劳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分包合同应有明确的约定;建筑劳务企业承接的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五倍;
3、禁止违法竞争劳务分包业务
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我市发布的最低价和其它违规手段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任务。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
4、严格劳务价款支付管理
劳务分包活动包括劳务价款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法人之间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印章印模要严格管理、用印制度要规范;劳务企业领取劳务价款时要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材料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
5、加强工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动用工合同、工人持证上岗、劳务分包合同是否签订及分包企业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6、合理解决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发生劳务合同争议纠纷的,鼓励双方在互信、互让、互谅的基础上,采用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按照市政府令64号和103号的要求,对要求和解、调解、协商等有关争议纠纷及时做出解释、调解和裁定,切实保障建筑劳务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健康发展。要通过厦门市建筑市场整顿办这一多方合作的有效平台,发挥其在工程款包括劳务分包款纠纷中的协调和疏导作用。
三、强化基础监管
强化基础监管、严格依法行政是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严厉打击劳务分包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要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1、对全部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实行严格重点监控
总(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2、实行分包合同备案
经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以及纳税额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的重要参考。①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且进场施工前,具备在厦从业资格的建筑劳务发包企业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包合同备案;②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分包工程款和劳务工资拨付、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机构;③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揽劳务分包工程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备案,并依照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查处;④总、分包企业应将分包合同副本及必备资料留存现场备查;⑤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供总(专业)承包合同,除个别专业或工种外,劳务分包合同总额一般不超过总(专业)承包合同总额的25%.对于每年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合同备案机构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3、开展建安信用监管
从资质资格、建筑市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建安信用监管,上述方面的违规失信行为将由有关监管机构区分为不同档次,记入本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
4、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设立
对申请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冠名加强指导;鼓励和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增加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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