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农业立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8:45 245 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农业立法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近年来参与的立法实践,对做好我市的农业立法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农业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得到了显著加强。但是,随着南京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对农业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无疑是保证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我市农业立法要围绕一个中心、三个加强进行,并以此作为农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就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三个加强,就是加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对农业的投入,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态条件。

二、农业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农业法规的可操作性立法就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权力和义务,就是要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需要用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因此,制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规,要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可操作性要强,能够解决问题。否则,就只能徒具形式,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如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时,就特别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体现南京地方特色,着眼于能解决实际问题。我市地处两江??长江、水阳江??、两河??秦淮河、滁河??下游,境内江、河、湖要承接上游176万平方公里的洪水,是典型的洪水走廊,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我市防汛形势异常严峻,稍有不慎,将铸成大错。为此,该《条例》明确禁止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建窑、葬坟、取土、放牧、倾倒垃圾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并提出了解决与处理此类问题的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条例》对防洪堤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一目了然,操作起来十分方便。

三、农业立法要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强化农业立法的公正性地方立法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目标,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在立法工作中,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是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过去总的情况的好的,但是也有个别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借立法来扩大部门、行业的职权和利益,影响了法规的统一和公正。如何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首先要把好法规的起草关。受人力和条件的限制,现在的法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规定的比较多,义务和责任规定的比较少;对被管理者规范的比较多,约束主管部门的条款比较少;对机构、资金考虑的比较多,对服务考虑的比较少。作为立法机关,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采取提前介入的办法,参与立法的全过程,把好起草审查关。要坚决防止立法中掺进部门利益的倾向,严格控制行政许可,杜绝向农民行政收费的条款出现。其次,作为立法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计划经济的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种观念往往会参杂到立法工作中来,对此,我们要引起注意。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作,才能确保农业立法的公正性。

四、农业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所立农业法规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是发展农业的根本动力。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使群众对某一法规草案的建议和意见能顺畅地反映到立法机关,是提高农业立法质量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我市农业立法在借鉴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成功的尝试。如在制定《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时,将法规??草案??全文,刊登在南京日报上,广泛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市人大代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法规??草案??公布后,市民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其中如超市蔬菜应纳入检测管理范围等六条比较重要的意见被采纳。该法规实施两年多来也受到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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