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应把法人人格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
公司法应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册的漏洞
公司法应废除企业主管机关直接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权力
前沿视点
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有限责任原则是有条件的,凡是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未经清算而被解散、注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健全有关立法。
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之间的关系
营业执照是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吊销,是指收回并取消(发出去的证件),它不同于注销;注销,则是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主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既然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公司人格是主管机关的核准行为的法律结果,而与营业执照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公司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意味着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而不意味着公司人格立即消亡。在公司人格消亡之前,除因合并或分立而不需要清算外,通常都应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将吊销与注销、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人格混为一谈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
现代公司制度(或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即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于其股东,让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作为其独立承担责任的担保和物质基础,这样,公司就能像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累及股东,股东一旦交纳出资,就不再对公司负任何责任,此即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债权人,对债权人似有不公。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独立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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