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乱性,生活中往往有人会以此为由解释自己强行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实这不是推脱自己责任的好理由,因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也有例外。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所以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需要担责。
其次,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在违背女方意愿的前提下,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是男女朋友,有违背女方意志的都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强奸罪。
但是,也存在不构成强奸罪的下列情形:
1、虽然男方是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但只要女方也是自愿的,并没有感到意志被强迫,也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而是普通的男女交往行为。
2、男方是病理性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所谓病理性醉酒是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基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种状态,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已经超出了刑法所规定的醉酒的范围,属精神病范畴,此时男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即使构成了强奸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普通性醉酒只是一种酒精,犯罪是需要负责任的,所以二者应该严格区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明知自己严重醉酒后会出现病理性醉酒状态,还故意将自己灌醉,通过醉酒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进而作出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此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定可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因此,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有时候也是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与他人在酒后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醒后被咬住说自己是强奸行为,则男方可以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是自愿的即可,如果收集证据却有困难,可以向专业的刑法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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