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甲死亡后,遗留妻子某乙一人,某乙是精神病人,某甲的弟弟某丙主动承担了照顾乙的责任,和乙共同生活。后乙办理退休手续,但劳动部门不让丙领取乙的退休工资。丙要求居委会证明其监护人身份,但居委会不同意。丙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监护人身份,打算凭法院判决向劳动局领取乙的退休工资。请问:
1,这个程序对吗?2,确认之诉的诉状怎么写?有被告吗?麻烦专家给简单提供:一下格式。3,是否需要提交居委会不同意的证据?居委会就是不写没法提供啊。4,还有其他要注意的事情吗?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吗?(民法典以外的)
问题补充:
1、有残疾证。2、无父母子女。
1、丙不是乙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乙有第一顺序监护人,那么丙就没有监护权,除非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意丙监护。2、起诉状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或者上百度搜索就可以了。3、不要居委会不同意的证据。4、建议你聘请律师代理,专业性比较强。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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